2019年03月06日08:4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定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二)政策研究局
(三)法规部
(四)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
(五)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
(六)普惠金融部
(七)公司治理监管部
(八)银行机构检查局
(九)非银行机构检查局
(十)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
(十一)创新业务监管部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十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
(十四)政策性银行监管部
(十五)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
(十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
(十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
(十八)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
(十九)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
(二十)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二十一)人身保险监管部
(二十二)保险中介监管部
(二十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二十四)信托监管部
(二十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二十六)人事部(党委组织部)
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人员编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925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详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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