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出台的就业政策(摘登)
一、鼓励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一)生活补贴
2011年1月1日后毕业,到区内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整月计算,给予二类区每人每月3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藏人社办发 [2011] 174号
(二)助学贷款代偿
在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我区高校毕业生,按照藏财行字[2009]46号的规定,其就读大学期间的学费由自治区实行代偿。
——藏政办发[2011]22号
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一)减免行政收费
对我区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的,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藏政办发[2009]81号
(二)税收减免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藏政办发[2009]81号
(三)安排经营场地
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三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藏政办发[2009]81号
(四)担保贷款支持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藏政办发[2009]81号
(五)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藏政办发[2009]81号
(六)建立创业奖励制度
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
——藏政办发[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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