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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籍大学生“全就业”透视:公职岗位占八成

肖涛 段敏 高玉洁
2012年12月26日14:30   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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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出台的就业政策(摘登)

  一、鼓励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一)生活补贴

  2011年1月1日后毕业,到区内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整月计算,给予二类区每人每月3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藏人社办发 [2011] 174号

  (二)助学贷款代偿

  在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我区高校毕业生,按照藏财行字[2009]46号的规定,其就读大学期间的学费由自治区实行代偿。

  ——藏政办发[2011]22号

  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一)减免行政收费

  对我区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的,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藏政办发[2009]81号

  (二)税收减免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藏政办发[2009]81号

  (三)安排经营场地

  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三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藏政办发[2009]81号

  (四)担保贷款支持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藏政办发[2009]81号

  (五)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藏政办发[2009]81号

  (六)建立创业奖励制度

  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

  ——藏政办发[2009]81号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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