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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新办法按照中央、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履行核心职能、聚焦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满意度为重点,坚持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内部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原则,力求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务实地评价省直单位效能建设情况——

安徽省完善考核“指挥棒” “对号入座”提效能

2014年01月21日14:52   来源:安徽日报

原标题:完善考核“指挥棒” “对号入座”提效能

【背景】

修订过程

按照2013年6月9日省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和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去年8月以来,省直效能办考察学习外省做法和经验,召开四次修改完善《安徽省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反复修改。特别是根据中组部完善考核机制相关要求和省领导意见,本着简便、务实、公正、合理原则,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作了较大调整和简化,提交去年12月20日省直机关加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总结经验,吸收建议,修改完善,新效能建设考核办法更加突出履行核心职能,更加聚焦作风建设,更加合理公正简便,更加有利于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亮点1

聚焦作风建设

考核内容由原来14项减少为4项

为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此次修改的效能建设考核办法,进一步聚焦作风建设,将原考核内容中的“规范权力运行情况”改为“作风建设情况”,并大幅减少专项考核内容和考核单位,取消与效能建设关系不太密切的常规性专项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由原来14项减少为4项,重点考核“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及明查暗访情况。

亮点2

突出核心职能

将原两个方面考核内容统一考核

原考核办法中,对第一、三类单位履行核心职能,主要考核其“创新项目推进情况”,对第二类单位履行核心职能主要考核其 “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并根据其在中部地区的位次加减分,最高加30分,这对鼓励和推动各单位改革创新、争先进位有着积极作用。但从2012年考核实际结果看,第二类43个单位中,只有三分之一(14个)单位是依据国家统计部门和网站上公开的数据进行加分的,三分之一(15个)单位是依据国家部委开具证明材料加分的,还有三分之一(14个)单位因无量化指标,不好确定在中部地区的位次,无法加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仅以单项工作创新或一、二项指标在中部地区领先而决定考核名次的现象,未必能全面反映各单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实际情况,不尽合理。此次修订稿将原两个方面考核内容统一为对第一、二、三类单位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含核心指标)情况的考核。

亮点3

改进满意度测评

对满意度评价档次和分值进行部分调整,由过去的三档改为四档

为避免多头重复考核,简化考核程序,减轻考核负担,此次修订稿将原先对第二、三、四类单位进行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改为直接运用政风行风评议结果折算测评分值 (其中部分不参加评议的单位取平均分),不再另外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一类单位和单独考核的六家单位“社会满意度测评”仍由省直效能办在各单位提供的直接服务对象中进行抽样测评。为使测评结果更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被测评单位的服务满意度情况,此次修订稿对评价的档次和分值进行部分调整,由过去的“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改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档,满意度得分率分别为90%、80%、70%、50%。

亮点4

调整内容和分值

原来的 “效能建设工作情况”改为主要依据平时暗访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扣分

此次修订稿将原来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减少为 “履行核心职能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和“社会满意度情况”三个方面。原来的“效能建设工作情况”不再作为专门的考核内容,改为主要依据平时暗访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扣分。考核总分值由原来的“1000分”改为“100分”,“履行核心职能”占50分,“作风建设”占30分,“社会满意度”占20分。同时,将原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两部分内容精简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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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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