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赵保权的桃山林区基层法院院长职务;
李子鹏、姜南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孙志英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张福臣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陈侠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赵松涛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钟起锚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王志英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程繁义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张贵春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大伟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双平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吕元恒的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李长河的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王峄东的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万立伟的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张颖的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秦景秋的省农垦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刘卫中的省农垦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王奎的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付廷彦的建三江农垦法院七星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陂继清的建三江农垦法院胜利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吕建明的建三江农垦法院创业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胡长玲的建三江农垦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贤友的绥化农垦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强的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赵云鹏的北安农垦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郑国志、魏世铎、索锦铭、唐为佑、张毅力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邹鹏的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检察长职务;
马晓东的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贾树生的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云龙的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延增的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林殿立的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刘淑欣、张丽杰、常慧茹、宁文君的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世铭的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肖志彦的迎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志学、虞金昌的柴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黄瑞传、李传仲的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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