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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进入3.0时代

2014年01月25日13:00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进入3.0时代

新版《条例》重在纠正腐败

所谓《暂行条例》就是没有最后确定,而要先在实践中检验考察成效,再对问题、漏洞做进一步完善。自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经过七八年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1995年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一些不再适用新情况的标准和条款,才有了2002版的《条例》。”竹立家说。

2002版《条例》专门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同时,将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也在《条例》中确立下来。

考虑到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廉政方面的问题,2002版《条例》对领导干部的考察除“德、能、勤、绩”外还注意突出“廉”,增强了针对性,并规定对部分考察对象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在2002年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裸官”、“火箭提拔”、“带病提拔”这样的新术语还没有像现在这样司空见惯。然而随着干部选拔过程中买官卖官、唯票论、一考定终身等这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逐步出现,旧《条例》也逐渐不适应新的形势。

干部选拔出来后,还需严格的考评制度才能使其真正负责。2009年7月,中办印发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虽然没有过分强调GDP考核的说法,但“群众”参与考核的内容仍然不多。

2009年12月,中央出台《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提出要做好任前核查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认真执行问责制度等要求。

而新《条例》的集大成处在于既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又强化了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此外,对“裸官”的提拔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在干部选任考察阶段首次明文列出“六不用”,其中就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这对于防范“裸官”混入领导干部队伍,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是个巨大利好。

竹立家告诉记者,新《条例》把重点放在纠正腐败等突出问题上。新《条例》在2002版《条例》的基础上修订更为全面,基本概括了已出现的问题,在选人用人上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上进一步提升,程序合理化也得以加强。然而最关键的是要看《条例》中重要的规范能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如果以后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还会继续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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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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