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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公务员“下海”之弊

2013年07月22日11:21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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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为贪官洗钱“暗道”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以优惠政策为公务员参与市场竞争“托底”,不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机会平等的法则,而且也易成为贪官洗钱“暗道”。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有些地方急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心情能够理解。但用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服务经济发展,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汕头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鄢圣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按以往一些地方出台的规定,公务员‘下海’还可拿到数量不等的补偿金。”鄢圣华认为,“公务员工资,来自财政,源于纳税人。如果是下海创业‘为自己打工’还要给予补偿,显然会损及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

“鼓励公务员‘下海’这种做法,会带来很多负面效应。”鄢圣华说,“比如会出现有些公务员以‘创业’为理由,提前退休,达到‘吃空饷’之目的。同时,‘下海’公务员留下的空缺职位,还会成为权力寻租的新空间。”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鼓励公务员‘下海’容易被贪腐者钻空子。”在沈友军看来,公务员“下海”,容易凭借对政策的熟知和对人脉的掌控优势,利用职权或职务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条件与民争利,而且该政策还可为一些贪官洗钱提供新的捷径。

沈友军举例解释,比如有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趁还没东窗事发,借口辞职创业,通过办企业、开公司,以“下海”经商的名义,最后把黑钱洗白,把自己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

按《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也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尤其强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折射公务员出口不畅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近年来有些地方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尽管多数是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但深层次问题,是为日益膨胀的公务员队伍“消肿”,这也折射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的严峻现实。

不可否认,公务员队伍一直以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备受人们追捧,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年年递增。但也要看到,由于公务员退出机制并不完善,以致不少地方出现机构膨胀、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局面。

“如果公务员入口把关不严,出口又不畅,有些地方鼓励公务员‘下海’,本质上‘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想以此打通公务员出口。”沈友军说。

2011年初,在公务员法实施5周年之际,国家公务员局曾公布过一组数据,全国有600多万公务员,5年来辞退了4778名。在近年来问责制度越来越完善的社会语境中,辞退、开除的公务员比例极小,说明对公务员还缺乏严格的惩戒和退出机制。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有些地方鼓励公务员“下海”,显然与政府自身角色定位不相符。因为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而这种“腾笼换鸟”的措施,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务员出口不畅的严峻现实。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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