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命哈布勒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
决定任命阿力木江·买买提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决定任命张春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决定任命胡开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
决定任命吐尔逊·伊不拉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决定任命张小雷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
决定任命吐尔干·皮达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
决定任命迪木拉提·木沙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局)主任(局长);
决定任命朱昌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厅长;
决定任命邓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厅长;
决定任命卡德尔·尼牙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厅长;
决定任命托乎提·亚克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决定任命阿不力孜·吾守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决定任命弯海川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决定任命艾尼瓦尔·伊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决定任命卡德尔汗·米拉斯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决定任命杜力洪·阿不都尔逊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
决定任命张鸿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决定任命里加提·苏里堂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决定任命覃新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决定任命艾克拜尔·吾甫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决定任命艾则孜·克尤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厅长;
决定任命哈尔肯·哈布德克里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厅长;
决定任命和宜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厅长;
决定任命穆合塔尔·买合苏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厅长;
决定任命巴哈尔古丽·赛买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决定任命李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厅长;
(三)
任命闫汾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孙新民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
任命呼应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毛国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张学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石凌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张持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胡建民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岳予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罗建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张万绪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樊奎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鲁远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冯林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侯国俊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司马义·阿不都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钞健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张志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托乎提肉孜·买提努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周长增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陈能汉、党新安、王彦博、刘霞(女)、刘俊、胡志超、王新欣(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邢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员;
任命李凡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王玉莲(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王记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卡德尔·索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安学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长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阿达来提·买吐送(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阿布都拉·艾合买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宋效励(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肖永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梅(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宋冰(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四)
任命郭连山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任命肖明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李新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邵庆云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高建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王玉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四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张建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于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张凤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张毅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赵铁实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芦剑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赵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任德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何桂宝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师分院检察长。
任命林丽君(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副检察长;
任命阿合买提·排都拉、王向梅(女)、郭延伟、李咏松、马建武、孙友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鲁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检察员;
任命晁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三师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李同宾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张少男(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王海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白成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其辞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马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孙明珠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汤建伟辞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杨肇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魏凌霜(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一师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耿莉玲(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一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何江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九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何新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师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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