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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0年首发党组工作条例有何深意?【3】

2015年06月17日14:1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条例》对党组运行机制全面系统“设计”

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运行规范全面而系统。《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条例》详细规定了“应当”和“可以”设立党组的对象。此外,党组的设立程序也有严格规定,《条例》规定党组设立分为主动设立和申请设立,并且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相较于《党章》中对党组成员配备的原则性规定,《条例》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党组成员的配备结构和数量、党组书记的配备、党组成员任免等。比如“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甄小英表示,对党组成员配备进行细致规定,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党组成员配备不统一的问题。

就党组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对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7类重大问题进行了列举,比如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五条特别明确了国有企业中党组和董事会或经理层的职权划分,“比如规定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等,这有利于解决党组在企业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协调统一的问题。”甄小英说。

北京大学教授强世功认为,《条例》中规定,在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这体现了党规与国法的相互衔接。

关于党组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形式,《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会议党组成员的到会人数、表决人数,《条例》规定严格,比如“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在谢春涛看来,这些约束有利于防止“一把手”一言堂、权力过分集中,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工作部门,设立的是党组性质的党委,此类党委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它的设立依据为《党章》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目前,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行政学院等9个中央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设立了党委,这些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均由党中央直接批准设立。

“由于缺乏相应具体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设立、职权职责、议事程序等不够规范、不够统一。”谢春涛说。考虑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条例》第七章专门对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工作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性质、地位、设立、职责等,从而实现对党组(党委)规范的全覆盖。

(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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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姚茜、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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