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问题干部”为何能通过组织考察
2009年4月,曾有网友发帖称:被处以记大过处分的三鹿事件重要责任人鲍俊凯已出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随即媒体证实了此事。此后,在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则悄无声息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
今年5月,媒体曝光了河南省固始县国土局两名在职干部有判刑记录一事。其间,一人曾多次调任、升职,并最终担任该县国土局副局长。事发后,当地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方均表示:不知道二人获刑一事。
类似事件屡次发生不免让人疑问:干部选拔任命需经历哪些步骤?现有考察环节能否揪出“带病提拔”干部?
8月26日,湖南省某县委组织部一位副部长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了这一流程。“以我们当地为例,按照正规流程,首先应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拟调整补充的职位,形成干部调整补充计划,呈送有关领导进行酝酿。”他说。
在初步确定拟用干部名单时,对拟提拔任职或转任重要领导职务的,要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这就是民主推荐环节。根据这一环节的结果,确定下一步对干部考察的建议。”他说。
下一阶段是组织考察。“这一环节包括发布考察预告、进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据他介绍。
随后,考察结论将上报。对涉及常委分管领域的人选,需征求分管常委意见;对涉及人大、政协的干部人选,应分别向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汇报。按照上述步骤的进展结果,再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拟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的干部调整补充建议方案。
“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需分别征求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如不存在不同意见,则将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否则将暂缓下一步骤。”他说,“对提拔担任乡镇正职、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选的,县委常委会票决后,还需提请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双重管理干部的调整,要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确定提拔任职后,需进行7天的任前公示。在此期间,公众认为干部性格、工作能力不合适,或有违法违纪现象均可提出异议。
“然后是任前谈话,宣布任免决定,办理干部交接。所有步骤都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考察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一般来讲,考察时间大概为一到两周。”他说。
“干部推荐大致有两种方式:会议推荐就是开民主推荐会,相关人员投票推荐;还有座谈推荐,面对面地找各个层面的人对某职位进行推荐;此外,党组织、县领导干部、组织部门、个人也可推荐。”他说。
宁夏某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即使有所创新,也一定是在遵守《条例》的前提下。“对于违法违纪情况考察,主要是通过向政法委、纪检委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同时,任职前也会面向社会公示。”他说。
“不同地方和单位可能存在细节差异,但主要是依据《条例》的规定。”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总结道。
“不知情”还是“装聋作哑”
“步骤设计是比较缜密的。如果说存在困难,我觉得主要是在考察中座谈推荐时,一些座谈对象不太愿意讲问题,自我夸奖比较多,这会影响考察组的判断。”湖南省某县委组织部这位副部长表示。
据他介绍,对干部个人业绩的考察,一方面是听取群众意见,还有就是看他历年来受表彰的情况。在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之前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会签把关,纪委、计生部门、维稳办、信访局都要审核会签,并在审核表上盖章。
“审核没有问题的,县委常委会才会研究决定。”他表示:“如果被考察对象有违法犯罪、违纪的记录,一定通不过。”
干部考核流程步骤繁多,为何近年来媒体仍频频爆出罪犯升官、“带病提拔”等事件?
湖南省某县委组织部这位副部长认为,类似“带病提拔”情况之所以频频出现,主要是考察不深入或是接受谈话的干部和职工反映情况不全面造成的。“考察的效果和时间长短关系不大。时间再长,如果干部、职工不愿意反映真实情况,收效仍不会好。而且考察持续太久也不现实,一方面一个岗位不可能空缺那么久,影响工作;另一方面也会耗费巨大人力、财力。”他说。
媒体评论员马九器认为,所谓对干部违法、犯罪不知情的解释并不成立。“在干部考察过程中,某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疏漏或者掉链子,但如果所有链条都跟着掉了,那么必然是公权部门在为这出闹剧推诿。”
“比如此前有地方组织部门将责任推给‘法纪衔接’,即没收到法院的判决结果。但作为干部所在单位,不可能不知道下属公职人员被起诉,法院一定会传达相关信息。一般而言,涉嫌犯罪被起诉的公职人员,至少应被暂停职务。”他说。
他认为,这些事件会发生,本质上并非干部考察选拔机制的问题,而是在公权平台上,基本的、重大的公共信息缺乏共享、公开和监督。“有些部门在选择性‘失明’。”他说。
庄德水表示,中组部、中央办公厅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流程。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则要求: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诸多考察细节均有规范。
“如果类似现实被隐瞒,一定是当地组织、纪检部门在考核中存在失职,甚至选择性‘装聋作哑’。”庄德水说。(记者 骆沙 实习生 罗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