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史景山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国祥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张 岩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吕元恒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宋晓涛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庆林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杨万祥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唐志强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蒋玉彬的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黄锦彪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 健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辛忠海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张忠怀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王凤春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职务;
王乐民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车福祥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建兴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黄湘珍的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耿永显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唐 艳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张玉兰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秦文峰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洪军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毕忠锋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乌鸦泡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姜 波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本伟的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乌鸦泡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杨素娟的鹤立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会泉的鹤立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王春莹的鹤立林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桂荣的通北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立强的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张 义的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宋德双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付 文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职务;
邱述刚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胡 勇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卜洪元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黄鲜梅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韩 冬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顾晓波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疆鹰的建三江农垦法院院长职务;
张 继的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丁华春的宝泉岭农垦法院院长职务;
王爱军的九三农垦法院副院长职务;
彭 江的红兴隆农垦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贾 春的红兴隆农垦法院二九一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杨夕华的红兴隆农垦法院二九一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高文友的绥化农垦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秀亚的绥化农垦法院海伦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宋智敏的绥化农垦法院铁力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宋清刚的绥化农垦法院嘉荫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马宝山的绥化农垦法院绥棱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倪海军的绥化农垦法院红光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鲁 民的绥化农垦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 蓓的北安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侯金明的北安农垦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 强的北安农垦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王海龙的北安农垦法院尾山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富贵仁的北安农垦法院红色边疆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付长林的北安农垦法院龙镇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闫 峰的北安农垦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闫晓丽的北安农垦法院逊克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建亮的北安农垦法院引龙河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韩加强的北安农垦法院红色边疆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李加新的北安农垦法院审判员职务;
孟锡荣、张忠锐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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