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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的一大法宝

2021年04月06日13:55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的一大法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恢复了正确的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党的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逐步走向正常,在“文革”中遭到空前破坏的党内民主生活制度逐步规范化。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其中第11条明确提出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各级党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按照《准则》要求,到1981年上半年,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召开了民主生活会。这次召开生活会,对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发扬党内民主,加强集体领导,增强领导核心的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纪律,纠正不正之风,都起到了较好作用。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还没有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有的开得一般化,走过场;有的不能开诚布公地交换意见,不能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有的把问题摆出来了,但解决得不好。

针对这些问题,中组部于1981年8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提出“县级以上党委常委除了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外,同时要坚持每半年开一次党委常委(党组)生活会,并要及时地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报告生活会情况,开一次报一次”。同时明确,民主生活会“要以认真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准则》的情况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党内文件的形式明确民主生活会的时间、范围、内容、意义、目标等内容要求。从此,民主生活会开始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党章第8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从此,民主生活会制度作为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党章,成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以来,民主生活会制度不仅在党的政治生活中进一步得到落实,而且在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2013年6月下旬,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在北京用6个半天的时间召开专门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全党做了示范。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出席指导河北省委和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有力地推动了民主生活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记者 高阳)

(责编:梁秋坪、任佳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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