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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新特点

2019年05月31日15:45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新特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有新的理念,有新的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直存在的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在理念、制度和针对性的政策方面,符合新时代的需求。

从理念角度,体现新时代的政治标准。过去政治标准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内容中的“德”,虽然一直放在第一位,但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明确的标准,只要在重大问题上没有明显的问题,基本上都能够满足要求。《办法》明确提出,要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忠诚、干净、担当三个方面的标准,是否把住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这是新的要求。在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方面,提出要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在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方面,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可以说针对性地避免了政治标准形式化的问题。

在《办法》中,以专章的篇幅,规定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这个机制,包括了自上而下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外部监督等,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工作的全过程。比如,就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监督来说,重点明确了党委(党组)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但过去开会时,有些单位主要负责人先说话、多说话,大家或者不说话,或者就是表态支持主要负责人的发言。主要负责人如果事前个别征求意见,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圈阅,这时基本上都是主要负责人说了算。这个《办法》具体规定了开会的方式,领导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才表态。

当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时,则暂缓表决,而不是由主要负责人说了算。不允许主要负责人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这样就解决了干部人事工作主要负责人一言堂的问题,真正建立起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的监督工作机制。

在群众监督方面,作为一个监督机制来说,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新《办法》明确要求要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要求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并结合信息化时代的特点,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实施智慧监督。

在自上而下监督方面,《办法》规定了更为具体、可操作、接地气的五项监督制度。这就是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专项检查制度、离任检查制度和问题核查制度等。比如,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中,具体规定了11项需要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情形。这些情形基本概括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形。这些情形过去往往在事后发现问题以后再进行监督,生米已经煮成熟饭,给解决相关问题留下了很大的阻力。现在这些情形需要事前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就可以进行事先监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的状态。比如,主要领导人即将离任的时候,有的会突击提拔干部,这个时候就容易出现问题,就需要事前报告。在过去,给领导当秘书,或者在领导身边工作往往是干部升迁的“终南捷径”,引发了很多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在《办法》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情形,需要事前汇报,也可以在事前加强监督。

这五项监督制度,是在不同时期形成的,经过实践,不仅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问题,而且在操作上形成了模块化的制度,程序和机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此基础上集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办法》,可以更好地使干部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更好地形成程序的统一、制度的标准化,并在操作机制的效率方面提升一个层次。它在制度上的特色是两个全:

《办法》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方位监督出发,党内与党外相结合,通过对结果的检查和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的追究,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从而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使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当然,制度往往是外在的约束,问责是通过外在的规范以可能的惩罚来规范相关的行为。人性化激励引导,负向约束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在加大对领导干部问责力度的同时,也为那些敢于担当的干部提供正向激励,引导他们脚踏实地干事业。这是《办法》的又一个新特点。

任何办法都需要有一个问题解决的导向,并具备解决问题的技术效率,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任何办法都可能会停留在纸面上,实际上并不解决什么问题,有时甚至是它自身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在这个方面,《办法》的一个特点是“靶向特点”,对干部选人用人实践中遇到的突出的问题,都有一个针对性的回应。比如,地方一些主要领导干部不到三年就开始调离岗位,导致工作上的频繁中断,大家反映很大。本《办法》具体规定市县乡党政正职不满三年任期的干部人事变动,需要经相应的汇报和批复程序。就有了一个程序上的约束。

另外,在加强责任追究之后,有些干部被追究责任。但有些干部很快就复出,有些虽然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过了影响期之后复出或者提拔任用的,但社会反映依然很大,影响干部人事工作的社会声誉。本《办法》同样在程序上加了一个汇报和批复的程序,就可以有一个严格把关的机制,不仅可以避免社会风险,而且也可以从严要求,不埋没真正有能力有担当的干部。

显然,新《办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自身很有逻辑、很具有整合性,同时各个方面都有可操作的程序、制度和机制的办法,具有理念价值、制度集成价值和靶向解决问题的价值,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毛寿龙)

(责编:王珂园、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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