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09日10:37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激之以心、励之以气,一直是管理学研究和实践的核心内容。在生产要素中,人是最积极、最活跃、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因此建立一套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能、激发事业单位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事业单位的激励机制,填补了制度空白,对于激发事业单位的内生动力,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事业单位行业众多,单位类型复杂,层级规模不一,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诉求多元,奖励工作既要体现共性要求,又要兼顾个性差异。《奖励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特色: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的最新精神,把握《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相关要求,突出政治品质和业绩贡献,体现正向激励引领。
二是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要,从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方面细化奖励工作具体规定。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加大奖励力度,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充分体现奖励工作的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
三是按照适度授权、统筹平衡的原则设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奖励权限,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机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都列入奖励实施责任主体范围。一方面注重调动主管部门积极性,另一方面突出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自主权,体现有收有放、统分有度。
四是借鉴《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既明确公职人员奖励的共性要求,注意保持与公务员奖励政策的大体平衡,又把握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体现“同与不同”。
五是注重结果与过程相统一。《奖励规定》强调奖励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将监督贯穿奖励实施的全过程。规定奖励决定单位在审批奖励时,要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防止暗箱操作和“带病奖励”。同时强调奖励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违反规定实施奖励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保证了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石伟 田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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