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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区市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全部产生

2018年02月11日16:2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原标题:31省区市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全部产生

  2月11日上午,在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滕佳材的提名,表决任命燕海茂、葛文平、田奎为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汪琦、马鸿思、卫强、王宏为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委员。随后,在庄严肃穆的气氛中,新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向宪法宣誓。至此,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全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省级监委领导班子全部产生,意味着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过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开启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新篇章。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随着2018年各省区市“两会”陆续闭幕,省级监委主任已由各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随后,省级监委副主任、委员也相继在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上获得任命。中央纪委研究室有关同志表示,在地方换届时一并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紧密衔接、统筹安排。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领导班子名单显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各省(区、市)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省(区、市)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主要由纪委常委兼任,同时也包括来自检察院的转隶干部。

  新成立的各地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改革试点过程中,各省区市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把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根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监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后,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在第一时间瞻仰中共满洲省委旧址、重温入党誓词、参观辽宁反腐倡廉展览馆、进行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并明确包案任务。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房灵敏主持召开组建后第一次会议,研究自治区监委议事决策工作规则等制度。大家一致认为,新的班子必须带头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团结带领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锐意进取,充分展现新班子、新队伍的精神面貌,不断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新时代的优异答卷。

  目前,各省区市纪委监委正通过集中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加快人员融合、工作融合,同时,全面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赋予监委的12项调查措施,加强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统筹协作,尽早实现监委高效运转。各省区市在推开改革试点的实践中,进一步积累和总结经验、深化认识,这将为出台国家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代江兵)

(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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