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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细化干部下的标准 为官不为 该下就下

郝世光

2016年07月21日10:45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为官不为 该下就下

近日,黑龙江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完善问责追究的具体情形。在严格落实中央规定的问责情形基础上,进一步聚焦突出问题,提出将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推进中心工作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的;不能带头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政绩观存在偏差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治不坚决的,分别作为问责的具体情形。

分类细化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根据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针对目前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四类情形,分别进行细化。提出将缺乏“四个意识”、妄议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重要部署、缺乏奋发有为精神状态、工作能力胜任不了岗位需要、推脱责任不敢担当等列入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力求为准确界定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供政策依据。

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启动时机。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明确后,在操作层面上,提出了解掌握这些情形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同时,统筹考虑年度考核、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审计、重点工作专项考核等工作,明确了应当研究启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的7种时机,如在“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在本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说明情况的基础上,经核实认定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在巡视、审计、督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形,经核查属实的;承担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整体进度,连续因同一项工作被通报批评,或者在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靠后,问题突出且工作没有改进的;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建议,经调查了解需要进行调整的,等等。

强化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明确各方责任,提出要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巡视机构等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也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坚决推进能上能下的同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做到从严管理干部和关心爱护干部并重,最大限度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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