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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事业单位负责聘用考核等人员 三种情形应回避

2014年05月15日15:0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姚奕)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在三种情形下应当回避。

第八章全文如下: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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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崔小粟、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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