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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014年05月15日15:0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姚奕)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四章全文如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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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崔小粟、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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