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全面贯彻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是加强新形势下执政骨干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和总的依循。我们必须扎扎实实地学习好、执行好、落实好。
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要着力培养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切实解决“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等问题,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贯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注重把那些信念坚定、勇于创新、敢于担当、抓改革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用起来,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吃香;要建立健全不作为、不担当、不干事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不用混日子、不担责、无作为的干部,着力建设充满激情、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干部队伍。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好“动议”这个第一关口。加强对领导班子平时的分析研判,高度负责地向党委提出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建议,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切实可行的选拔任用方案。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工作。要强化政绩考核的正确导向,认真贯彻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注意教育引导干部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央关于政绩考核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坚持科学发展与“不唯GDP”的关系,进一步把干部的思想和精力引导到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
目前,辽宁省委组织部围绕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研究起草“一个意见、五个办法”,即《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党政领导干部人选酝酿办法》、《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民主推荐办法》、《党政领导干部人选考察办法》、《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党政领导干部人选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办法》,完善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进一步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区分选任、委任和聘任制干部的不同特点,完善程序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推比选领导干部工作。研究制定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5个方面的监督措施。
当前,要特别强调“五个严禁”:就是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设置“助理”、“顾问”、“资政”等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出台“土政策”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正副厅级干部”、“正副县处级干部”或“正副乡科级干部”等名义变相设置非领导职务。要按照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凡是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要认真抓好干部档案集中审核工作,为考察评价干部提供准确的档案依据。要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把手在用人上有很大的发言权,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要着力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要探索完善“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等措施办法。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把一些重要环节的重要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大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查核整治力度,进一步纯洁选人用人风气。(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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