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命刘文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田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任命热扎克·马义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吐鲁番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免去阿力木·卡哈尔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吐鲁番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职务。
(二)
任命高志立(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任命余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福生、董占军、敖其尔加甫、魏薇(女)、冯向民、张宇辉、顾民、阿里甫·铁木尔、戴昀杞、侯卫宁(女)、黄竹玲(女)、迪丽娜孜·巴克(女)、李阿丽(女)、郭莉(女)、甘露(女)、吐尔逊娜依·阿不都热依木(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王属军、叶新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任命梁新兵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
任命闫立新、康常荣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刘飒(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玉荣(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褚彩霞(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施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庭长;
任命祝仁云(女)、王战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孙涛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任命何代江、刘君(女)、张峰山、赵群(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甄红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刘新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慕新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魏建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李红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杨伊峰、蔡咏梅(女)、马锐、苏晓萍(女)、刘玮、贾秀蓉(女)、刘芳(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孙东、佘文、胡静(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余江兵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杨伟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刁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倪泽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刘新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周召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职务;
免去刘秀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杨宗岐、努尔尼萨·艾麦提(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虞黎(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黄剑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张居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乔玲(女)、刘新惠(女)、孟永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毛娜(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郭平(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李加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
任命吾买尔·吾斯曼、高峰、李世响、汪应武、茹扎·奴克生别克(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苏昕(女)、唐晓兵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阿不都艾尼·米拉孜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免去其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王立波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免去其哈密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师建民为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任命许丰、图雅(女)为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雷建荣、卡吾力江·卡地尔、努尔尼沙·巴克(女)、马秀英(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地区检察分院检察员;
任命何桂宝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师分院检察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师分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孙海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师分院检察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多力坤·阿不都热依木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王丽萍(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万军的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张锡清的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职务;
免去郑华民的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沙力·阿不来孜的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高发文的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杜承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张志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王国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周俊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李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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