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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来源:1月16日《人民日报》)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新《条例》,引发关注和热议,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更是新时期“好干部” 脱颖而出的制度保证,为“好干部”选拔“护航”。
新《条例》的出台适应了新时期“好干部”选拔的要求,在选人用人原则、破格提拔、基本流程、考察对象、考察侧重点、官员复出、任职回避等方面做了不少“加法”,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比如,对考察对象列出负面清单,特别是“裸官”将被排除出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之外。我们知道“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这样的公职人员本身就反应着对国家忠诚度的缺失,也不利于政府形象的建立,也会影响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与“好干部”的标准是格格不入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受到普遍好评。
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是治国之要。新《条例》正是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定一个好条例不容易,执行一个好条例更不容易。不执行,再好条例都会变成“纸上谈兵、空中楼阁、一纸空文”。因此,期待新《条例》为“好干部”选拔“护航”,就是用好条例选拔“好干部”,抓好条例的执行,不要把时间和精力发在文字上,而是发在抓落实中,真正把新《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新《条例》的执行是形成“好干部”用人导向的关键。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历来是干部工作的核心问题,是风向标。“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至。”在执行新《条例》中,就是让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得到重用。选拔这样的干部,不仅群众欢迎,在党员干部队伍中也会产生引导和激励作用。这也正是新《条例》出台的真正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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