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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造成损失要赔偿

2013年07月10日16:44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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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

张某是江苏省连云港市某中学教师。2008年4月,张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聘期3年。2010年2月,张某以夫妻分居两地为由,向校方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随即离开学校。2010年3月,该中学负责人找张某谈话,要求他回校上课,但被张某拒绝。2010年4月,该学校又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张某回校上课,张某一直未答应。从2010年3月起,张某就到另一私立学校去上课。张某离校后,该中学不得不外聘教师顶替其上课。2010年9月,张某到该中学办理辞职手续时,学校拒绝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并索要2万元的违约金。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学校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争议焦点

张某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因此,双方的聘用合同应当自行解除,学校应及时为他办理辞职手续。

学校认为,张某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没得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而张某在提出辞聘申请后即自行离校,学校不得不另请教师顶岗上课。因此,张某不仅应承担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还应承担提前离岗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查明事实

经查明,张某与学校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未约定违约金。张某提出解聘合同后,校方专门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宣布:凡是教职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向学校支付违约金2万元。在张某离校后,学校另外聘请教师代课已花费13800元。

处理结果

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学校13800元;学校在15个工作日内为张某办理辞职等相关手续。

案件评析

本案中,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虽然校方后来宣布凡是教职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向学校支付违约金2万元,但这不是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该单方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张某在提出辞聘要求后,仍应在岗位上坚持工作直至学校给予答复,或6个月后合同自行解除。张某提出解聘后即自行离校,违反了聘用制政策的规定,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某离校后,学校不得不另请教师顶岗,张某应就此赔偿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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