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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德”的考核需具体化

范洪舟
2013年03月15日14:25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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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提出: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而建立科学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和考察办法,对于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干部“德”的评价考察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完善。

考核评价标准不明晰,考核评价结果缺少准确性。一是干部“德”的考核要素不明晰。表述比较抽象和笼统,缺乏具体标准和细化量化的指标,操作性不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二是干部“德”的考核内容难量化。缺乏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要求的各具特点的考察指标,难以把握操作。三是干部“德”的评价难衡量。缺乏明确、具体的尺度,使考察者在操作时难以把握“尺度”,形成标准多元化和随意性。

考核评价方法不规范,考核评价结果缺少科学性。一是干部“德”的考核方法比较单一。考察评价干部,通常采用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和座谈等方式,考察评价形式单一、办法不多,缺少深入的、多样的、规范的操作办法。二是干部“德”的考核范围有局限性。对现实表现考核多,对成长历史考核少,往往只注重现实的言行,忽略过去一贯的表现。在考核的覆盖面上,对“工作圈”关注的多,对“生活圈”和“社交圈”介入的少。三是干部“德”的考核方式缺乏灵活性。考察中很少根据被考察对象的岗位职责,以及遇到的实际问题,区别不同对象,按不同要求进行考察方法的调整,缺少实地的、跟踪的动态考察。

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考核评价结果缺少权威性。一是缺乏干部“德”的考核的配套机制。考察对象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外在表现容易评判,而内在素质如思想政治素质、道德水准等方面的情况难以把握。二是缺乏干部“德”的考核的关联机制。由于时间短,难以对干部全面系统了解,对失德行为的考核,往往是滞于事后,只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

因此,要完善制定干部“德”的评价考察标准。应当立足于“德”考察的特殊性,着眼于增强“德”考察的实效性,突出干部的岗位特征和职责要求,在充分考虑指标设置全面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上,按照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干部“德”的内涵的考察标准,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要扩大民主,拓宽主体范围,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干部德的表现。建立自评、组织评、群众评、联评的考核体系,最大限度地使各方评价意见得以尊重和实现。应当坚持干部德的考察与干部选任的其它环节相衔接,与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相配套,力求在加强干部选任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干部工作的整体突破。要逐步完善干部“德”的评价考察机制,不断创新干部“德”的评价考察方法。拓宽渠道,维护考核真实性。采取“测、谈、问、查”等多种方式,实行立体式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剖析干部的德。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机关党委)

(责编:杨丽娜(实习)、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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