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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票决制的存在问题和对策

王建
2013年03月11日18:25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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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并对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提出明确要求。推行党委票决制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决策更具规范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但目前地方党委票决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认真对待。

党委票决制存在的问题。一是票决制会前“知情不够”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党委推行票决制的情况来看,对拟任用干部或拟通过方案的征求意见范围太窄,有的甚至根本就不征求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没有进行充分的会前酝酿。二是票决制会上“程序减工”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为了图省事、图方便,会省略其中的部分环节,存在“速战速决”现象。如,在确定议题后,不提前向党委委员送达预案,没有给党委委员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存在重投票决定、轻讨论酝酿的情况。三是票决制会后“事后放管”的问题。当前还普遍存在着票决绝对、事后放管的思想,票决后就作为最终的决议不管不问,特别对于一些重大的事项进程缺乏跟踪问效。

党委票决制的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党委会提前酝酿制度。召开党委会前,要对人事等重大问题的实施方案,及时向常委或委员公开,让他们熟悉人选及方案内容,要认真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完善相关方案内容,以避免“印象票”、“空白票”,从而确保表决的准确性。二是完善票决制相关配套制度。票决制的推进必须有一整套具体完备的党委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与之相配套。如,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党委会做出的决议,由常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委员通报、反馈各项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通过适当方式,向新闻媒体和党员群众通报党委会讨论和决策情况,在更大范围内接受监督等等。三是建立票决制跟踪问效制度。对票决结果尤其是重要领导干部任免和重大事项表决要设立一个跟踪考察问效期,可结合公示期或者在公示期后对票决后决议进行进一步调研、分析,从而避免盲目决策带来的损失,并有利于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作者单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组织部)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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