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马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路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免去张克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免去许金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五、免去李淑英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六、免去苏长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七、任命吕敏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八、任命赵立志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九、免去朱绍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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