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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完善干部选任初始提名制度

2013年03月25日16:17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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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选人用人的方向和最终结果,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最关键环节。规范提名制度,关键就是要解决谁提名、如何提名和提名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科学合理地界定提名主体范围。提名结果的准确性取决于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关键在于能否广开举贤荐能之路,变少数人提名为多数人提名。但在扩大参与提名人员范围的同时,难免存在推荐人员能否出以公心推荐干部、参与提名人员是否真正了解熟悉干部等问题,导致一些偏远区位埋头苦干、不事张扬的干部难以进入推荐视野,直接影响着提名的质量。因此,扩大提名主体范围并不意味着无限制、无原则地拓展延伸,而应当坚持“知情提名”原则,将管他的、他管的、共事的纳入范围,特别是在个别谈话推荐时要把握住知情度高的、关键的少数人。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创造条件,尽可能地让参与提名的人员多了解干部、多熟悉干部,从而进一步提高提名质量。

因岗制宜确定提名方式。初始提名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岗位特点,采取相应的提名方式。对新提拔县乡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行政正职,虽然都采取“两公开四差额”的办法产生,但提名的方式应有所区别: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宜采取明确具体岗位,直接对着岗位提名的方式;对共性较强的行政管理岗位,宜采取不明确具体岗位、只推荐资格人选的方式,由党委会作出具体岗位安排意见,确保人岗相适。对副职的提名,由于提名主体对符合条件人员了解熟悉程度的局限性,宜采取分管领导、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推荐和自荐等方式。

正确对待初始提名结果。由于工作阅历、价值取向、考虑问题角度的不同,不同的提名主体针对同一岗位所提出的人选必然会有所差异。因此,在最终确定意向性人选或意向性人选产生范围时,要根据岗位对干部能力素质的要求,结合干部的日常表现、关键时刻表现、近年来经常性考察的结果以及干部的能力特点、专业特长等,对推荐提名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不能仅凭推荐人员意见或简单地以票取人。

强化初始提名纪律约束。明确提名责任,严肃提名纪律,是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提名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加强教育引导、增强参与提名人员党性观念和责任意识的同时,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署名推荐、跟踪问责等措施,对隐瞒提名人选存在重要问题的或搞人情提名、许诺提名、贿赂拉票提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提名责任人的责任,从源头上把住选人关。(作者单位:山东省即墨市委组织部)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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